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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191号申请执行人闫金连与被执行人余嘉祺、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金连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海拴、郑小平、杜旭平、郝贵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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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10 16:03:3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余嘉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连与被执行人余嘉祺、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闫金连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苏海拴、郑小平、杜旭平、郝贵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19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7872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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