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36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欣耀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原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魏丽萍: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高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4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