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森与被执行人任埃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树森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森与被执行人任埃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树森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执异3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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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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