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洲渊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国峰、武世明、王瑞为被执行人。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收到异议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你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不提交,相应不利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证据较多的,需附证据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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