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内06民终249号上诉人蒋永成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陈丽霞(原审被告)、蒋薇薇(原审被告):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20)内06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78.2元,由上诉人蒋永成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陈丽霞(原审被告)、蒋薇薇(原审被告):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20)内06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78.2元,由上诉人蒋永成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