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0)内06民终50号上诉人李建华、周丽与被上诉人梁海平、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周丽、梁海平、赵建军(原审被告)、邬秀莲(原审被告):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232元,由上诉人周丽、李建华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日
周丽、梁海平、赵建军(原审被告)、邬秀莲(原审被告):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6232元,由上诉人周丽、李建华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