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0)内06民初9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芳、李军、唐勇军、尤罗成、李鹏程、赵树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唐勇军、尤罗成、李鹏程、赵树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芳、李军、唐勇军、尤罗成、李鹏程、赵树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