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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25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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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3 15:37:42 打印 字号: | |

薛媛、李志、李斌、李鹏程、李富强、赵侯飞、赵树清、尤罗成: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678.18元,减半收取计268839.09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20年7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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