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媛、李志、李斌、李鹏程、李富强、赵侯飞、赵树清、尤罗成: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678.18元,减半收取计268839.09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媛、李志、李斌、李鹏程、李富强、赵侯飞、赵树清、尤罗成: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678.18元,减半收取计268839.09元,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