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同时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于2020年6月10日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三被告人在《法制日报》刊登警示公告,向消费者告知所售假药的真实成分及危害性,以消除危险。
警示用语: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于2015年至2018年1月出售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未经国家审批,其中含有氯霉素、甲硝唑等药物成分以及氯倍他嗦丙酸脂等激素类药物成分,长期不当使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请购买的消费者立即停止使用。
二、三被告人在《法制日报》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用语:李心明、来欣欣、樊湘红于2015年至2018年1月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出售含有氯霉素、甲硝唑以及氯倍他嗦丙酸脂等药物成分的“明心祖传祛痘药”“明心祖传痘印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向全体消费者诚恳道歉。
三、以上公告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7日发布一次,连续发布4次。
上述调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合议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合议庭 其其格 程珊珊
联系电话:0477-8160363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文明东街
邮政编码:017200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