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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异18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敏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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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越  发布时间:2020-06-08 15:41:16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张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力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建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敏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18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联系人:王越(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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