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飞云、康向东、侯丽军、王文明、高书平、祁慧雄、白新维: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9)内0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2464701.57元及截至2019年6月14日所产生的的利息11850089.28元,罚息27395200.66元、复利265850.16元,并支付2019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月利率7.975‰上浮50%计算,复利权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赵飞云、康向东、侯丽军、王文明、高书平、祁慧雄、白新维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飞云、康向东、侯丽军、王文明、高书平、祁慧雄、白新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63604.21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中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飞云、康向东、侯丽军、王文明、高书平、祁慧雄、白新维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