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闫春梅、王春云、王炳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兰萍与被执行人闫春梅、王春云、王炳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亚平、张华、高俊霞、路良德、刘春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申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7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