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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智铭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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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20-04-21 10:10:18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智铭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樊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商事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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