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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异15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生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连祥、内蒙古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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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博  发布时间:2020-05-09 15:09:55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张连祥、内蒙古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生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连祥、内蒙古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15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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