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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神怡矿物质饮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