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艳: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文艳与被上诉人刘秀玲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文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