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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锦泰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锦泰名烟名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锦泰名烟名酒店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元。三: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元,剩余840元由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锦泰名烟名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