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柴向东、王向东、袁学东、赵飞云、刘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伟东与被上诉人王瑾、原审被告柴向东、王向东、袁学东、赵飞云、刘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9)内06民终1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何伟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8元,减半收取10694元,由上诉人何伟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9)内06民终1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何伟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8元,减半收取10694元,由上诉人何伟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