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旺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刘娜、张玉芬、温玉龙、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丰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旺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刘娜、张玉芬、温玉龙、鄂尔多斯市大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丰平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