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拉特旗天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广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军、崔文丽、孔庆祥、邬冬梅: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1304.8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