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刘娜、王埃太、张玉芬、高玉奇、高玉峰、郑小平、倪四宝: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内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贷款本金29000000元、利息2701929.98元及截止至2016年5月20日的罚息1393392元、复利247678.98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29000000元为基数,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0.01‰)、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2701929.98元为基数,罚息利率为月利率10.01‰);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刘娜、王埃太、张玉芬、高玉奇、高玉峰、郑小平、倪四宝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8699.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承担184.62元,由被告内蒙古旺正园林绿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刘娜、王埃太、张玉芬、高玉奇、高玉峰、郑小平、倪四宝共同负担213515元。现依法向你进行公告送达。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