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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内06执异171号申请执行人柳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范继先、韩玉凤、乔梁、郭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兰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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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鑫  发布时间:2020-03-24 09:57:07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范继先、韩玉凤、乔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范继先、韩玉凤、乔梁、郭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兰英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1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二十四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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