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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异19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日嘎拉图、旭仁其木格、张满仓、杨卫江、郭勇、奇俊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文广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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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博  发布时间:2020-03-23 16:16:52 打印 字号: | |

公告

杨卫江、奇俊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日嘎拉图、旭仁其木格、张满仓、杨卫江、郭勇、奇俊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文广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1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二十三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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