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赵树清、李香娃金融借款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小鱼沟煤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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