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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内06执保11号 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刘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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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13 10:45:29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中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李树春、刘峰、郭美霞: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中实能源有限公司、中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乾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树春、朱艳、刘峰、郭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民初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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