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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2019)内06执异28号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响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胜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胜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国栋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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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鑫  发布时间:2020-03-13 10:36:52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胜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首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响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胜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胜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国栋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刘鑫(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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