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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2019)内06执异30号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住、候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楞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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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伟  发布时间:2020-03-12 11:36:18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住、候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住、候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楞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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