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2019)内06执异172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留柱、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梅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分享到: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20-03-12 10:11:11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孙留柱、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留柱、马飞、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高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梅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17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十二

联系人:王蒙(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5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