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周宏达诉被上诉人李二柱、原审被告杜丽、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