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9)内06民初307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张子明: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内0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20日所产生的的利息2177084元,罚息1399554元、复利201205.15元,并支付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月利率7.7753‰计算);
二、被告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被告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725.6元,由被告被告内蒙古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