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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内06执异108号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院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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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越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8:19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泰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院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10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联系人:王越(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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