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曹海岩、内蒙古海岩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官兵诉被告曹海岩、内蒙古海岩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信息流程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和(2019)内06民初2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民事裁定书的复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樊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