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林春、王美秀、郝林茂、准格尔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9)内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8日的利息6590000元、罚息255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利率安月利率11.25‰计算);
二、如被告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以为,原告准格尔煤田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荣华小区西、房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92031200014号、建筑面积为1813.46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均为蒙(2016)准格尔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195号的房屋一处以及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荣华小区西、土地使用权证号未准沙国用(2011)第066号、使用面积为4658.12平方米、他项权利证号为蒙(2016)准格尔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195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限受偿;
三、如被告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准格尔煤田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郝林茂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北区(工业园区环形路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准沙国用(2009)第052号、面积为2154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郝林春、王美秀、郝林茂对上述第一判项在原告准格尔煤田信用合作联社实现上述第二判项的担保物权后的剩余判为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准格尔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北区(第二小学西)、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准沙国用(2007)第475号、面积为327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郝林春、王美秀、郝林茂、准格尔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各自的担保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准格尔煤田信用合租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750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金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林春、王美秀、郝林茂、准格尔旗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 话:0477-8160331、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