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永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维忠、张晨霞: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9)内06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伊金霍洛旗永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垫款本金34955614.4元及截止2019年8月20日罚息6383364.55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以垫付金额34977340元为本金的罚息及从2019年11年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4955614.4元为本金的罚息(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ニ、被告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维忠、张晨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维忠、张晨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金霍洛旗永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8603.52元,由被告伊金霍洛旗永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慧森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维忠、张晨霞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