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军、刘霞、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内06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军、刘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250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5日所产生的利息6264562.52元、罚息5952375元、复利2285748.71元,以及从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照月利率13.875‰计算);
ニ、被告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小军、刘霞追偿。
案件受理费226813.43元,由被告李小军、刘霞、张志刚、张平元、王海荣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