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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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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事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9-11-20 16:23:27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秀根、苗玉莉、张宏亮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信息流程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补充事实与理由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案件承办人:樊宁                    联系电话:0477-8160378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商事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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