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侯利军、赵飞云、高书平、白新维、张继元、祁慧雄、李正伟、康向东、乔丽英、杨晴亮: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954627元及截止2019年4月8日所产生的利息19047437.82元、罚息53610164.97元、复利5106839.98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照月利率11.7765‰计算,复利仅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为计算基数);
ニ、被告王文明、侯利军、赵飞云、高书平、白新维、张继元、祁慧雄、李正伟、康向东、乔丽英、杨晴亮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文明、侯利军、赵飞云、高书平、白新维、张继元、祁慧雄、李正伟、康向东、乔丽英、杨晴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0395.35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兰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侯利军、赵飞云、高书平、白新维、张继元、祁慧雄、李正伟、康向东、乔丽英、杨晴亮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