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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初175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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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12 10:15:43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利刚、杨晴亮、郭树成、王文亮、吕波陶、陈永清、侯利军、盛贇峰、侯利兵、奥维香、恩克、白新维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4798249.84元及截止2019年4月10日所产生的罚息10304355.78元,并支付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利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

ニ、被告任利刚、杨晴亮、郭树成、王文亮、吕波陶、陈永清、侯利军、盛贇峰、侯利兵、奥维香、恩克、白新维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利刚、杨晴亮、郭树成、王文亮、吕波陶、陈永清、侯利军、盛贇峰、侯利兵、奥维香、恩克、白新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17313.03,由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利刚、杨晴亮、郭树成、王文亮、吕波陶、陈永清、侯利军、盛贇峰、侯利兵、奥维香、恩克、白新维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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