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刘军: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内06民终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6元,由上诉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