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致枫: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9)内06民终1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赵元俐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2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致枫: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9)内06民终1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内06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原告赵元俐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2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