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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军、鄂尔多斯市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芳、李金喜、张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并已向各方送达(2018)内0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现李军、薛芳不服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本院已将上诉状邮寄至你方,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