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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民初446号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军、鄂尔多斯市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芳、李金喜、张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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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03 11:00:0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军、鄂尔多斯市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芳、李金喜、张美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李军、鄂尔多斯市通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赵怀义、蒋兰琴、李勇请、王粉玲、赵树清、李香娃、李致祯、王铁锤、赵永强、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芳、李金喜、张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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