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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内06民初513号
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深、康霞、郝栋、康丽、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杜建华、郭丽英、郭勇兴、李军、李富强、王建岗、白东、李晓军、党利坪、王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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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6-28 10:35:3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白深、康霞、郝栋、康丽、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杜建华、郭丽英、郭勇兴、李军、李富强、王建岗、白东、李晓军、党利坪、王继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深、康霞、郝栋、康丽、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杜建华、郭丽英、郭勇兴、李军、李富强、王建岗、白东、李晓军、党利坪、王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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