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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初174号(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庆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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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05 16:32:4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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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二十六日作出(2019)内06民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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