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海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天德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孔庆祥、马秀莲、王军、邬树梅、刘峰。刘小丽、邬子明: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1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海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天德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大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孔庆祥、马秀莲、王军、邬树梅、刘峰。刘小丽、邬子明: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1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