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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鄂尔多斯市昊鑫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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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知识产权庭  发布时间:2019-10-13 16:05:37 打印 字号: | |

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昊鑫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横山县天成钻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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