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广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佳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海、高春梅、吴忠祥、刘平: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广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4121720.21元、截止2019年2月20日的罚息38217375元以及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35000000元为基数,利率为月利率17.25‰计算,但利息与罚息之和不得超过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若有超过的金额。则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ニ、被告鄂尔多斯市昊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佳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海、高春梅、吴忠祥、刘平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广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495.4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丰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昊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佳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高海、高春梅、吴忠祥、刘平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