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清、杨文明、刘云、侯利兵、陈永清、康向东、陈四清: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1409374.31元及截止2019年3月7日欠息12919175.76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叁点伍计算);
ニ、被告陈海清、杨文明、刘云、侯利兵、陈永清、康向东、陈四清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海清、杨文明、刘云、侯利兵、陈永清、康向东、陈四清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63442.7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海清、杨文明、刘云、侯利兵、陈永清、康向东、陈四清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