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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内06民初178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谢巨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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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04 11:14:24 打印 字号: | |

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巨荣、罗瑞霞、呼勇、张琴、谢海荣、张树丽、王飞、赵海先、刘德虎、王彩霞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月十日作出(2019)内0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700000元、利息9946826元、罚息3304883.5元、复利2534465.03元及从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13.05‰)

ニ、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巨荣、罗瑞霞、呼勇、张琴、谢海荣、张树丽、王飞、赵海先、刘德虎、王彩霞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79230.87,由被告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勇泰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巨荣、罗瑞霞、呼勇、张琴、谢海荣、张树丽、王飞、赵海先、刘德虎、王彩霞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4、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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