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梅、李小花、王秀、刘翠平、王根俊、王成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在喜、王三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在喜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6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杜博(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